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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友人圈拒绝加班遭夺职,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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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朋友(Friend)圈拒绝加班被解雇

刘女士是重庆一家培育培训公司的员工,一个周五的晚上(Evening),刘女士突然接到公司领导电话,要求她马上对接客户,而刘女士认为她之前已经和客户谈好,没必要再占用周末的休息时间来对接工作。

刘女士称,当时自己情绪有一点不稳,随即在朋友(Friend)圈发了一条“各位领导,我周六周日休息不上班,有什么事情,到时候留言就可以了”。

发了这条朋友(Friend)圈之后,很快,刘女士就接到了公司领导的电话,“领导跟我说,你下周一不用来了。”

两天之后,刘女士接到公司通知,因为她在朋友(Friend)圈发布的言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团队氛围,损害公司形象,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要解除和刘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

刘女士:后面冷静下来,感觉当时发这条信息确实有些冲动,但是站在工作人员角度,就算发生这种情况也不至于被直接开除。

刘女士和公司沟通后,要求按照劳动合同进行(Carry Out)赔偿,但公司认为错在刘女士,因此拒绝了她的要求。在经过当地劳动仲裁调解无果后,刘女士将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四万九千余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林宝珍: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手段。劳动合同法也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制(Legal System)定,而且经过民主程序告知可能者进行(Carry Out)了公示,组织劳动者进行(Carry Out)学习。劳动者的行为必须要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才能进行(Carry Out)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的行为虽然欠妥当,但无法看出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并未达到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程度。

林宝珍:本案中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有可能引发新的纠纷,这种做法不提倡。从刘某朋友(Friend)圈的内容来看,她的行为并没有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认为它的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层制定,也没有举示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依据。综上,法院认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Law)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刘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四万九千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Law)效力。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刘女士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表示,随着经济(Economy)快速发展,在追求企业的用工管理权以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Equity)之间如何平衡,对现代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林宝珍:作为劳动者,要通过合理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Carry Out)维权。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用工管理权才能使企业持续健康(Health)地发展。

工作加班对于每一个劳动者来说都是不可避免会遇到的情形,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可能者补偿也同样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这种关系中如果发生了失衡就难免产生纠纷。本案中刘女士发朋友(Friend)圈来表达不想加班的方式虽然欠妥,但法院的判决结果(Result)也提醒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民主性,同时也应当加重对员工的人文关怀,简单粗暴的管理只能让员工离心离德。

来源|央视网(CCTV) ID:cctvcomweixin 综合央视《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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